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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6-4-1 作者:sysadmin 来源: 点击:334

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围绕促进农用无人机产品适应性提升、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拓展、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基础建设、促进低空经济与智慧农业融合、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等六个方面提出18条政策措施。

《若干措施》明确,加强规划引领,完善支持政策,计划到2030年全省农用无人机稳定在4万台以上,作业覆盖率达到50%以上,有效推动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发展,有力释放农业新质生产力动能。

农业农村是低空经济发展应用的重要领域。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强规划引领,完善支持政策,计划到2030年全省农用无人机稳定在4万台以上,作业覆盖率达到50%以上,有效推动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发展,有力释放农业新质生产力动能,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一、促进农用无人机产品适应性提升

(一)支持农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加强装备改进,提高荷载能力、续航能力和作业精准度、地区适用性。依托国有农场、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在南京市、苏州市、盐城市等地建设3个以上农用无人机熟化应用试验场,为农用无人机装备创新提供田间性能测试和可靠性适用性验证场地。

(二)支持农用无人机试验鉴定、产品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农用无人机产品质量调查和监督。指导农用无人机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售后服务网络,按照“三包”规定,做好培训、维修、易损零部件更换等售后服务。

(三)推动有关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协同成立江苏省农用无人机应用产业发展联盟,搭建农用无人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平台,推动农用无人机技术更新、装备改进,研究开发适用低空作业的专用药剂、助剂、肥料等物料,聚焦特定作物、特定环境、特定苗期研究开发与无人机作业相配套的高效栽培技术,优化改进农业生产方式。

二、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拓展

(四)分年度制定农业农村领域场景培育计划,开展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培育工作。发挥场景应用牵引作用,加强场景应用要素保障,有序拓展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实施。

(五)支持拓展“低空+农业生产”应用场景,分类制订农用无人机施药、施肥、播种、投饵、吊运等作业标准和规范,指导农用无人机全面用于农作物植保、施肥、播种及渔业投饲、果园授粉、农资(农产品)运输、农村救灾应急等领域,农用无人机作业覆盖率逐年升高。

(六)支持拓展“低空+乡村治理”应用场景,推动无人机在农业执法、耕地用途管控、设施用地监管、河湖巡查、秸秆焚烧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垃圾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道路安全等农业农村管理领域广泛应用。

三、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

(七)支持培育集农业生产、方案咨询、管理培训、数据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各类农业农村低空经济综合性服务企业100家左右。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农用无人机作业服务,发展全省农用无人机专业化作业服务组织5000家左右。

(八)用好用足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并纳入“优机优补”范围。

(九)鼓励各地探索通过农用无人机飞行数据,精准发放作业补贴。

四、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基础建设

(十)基于实景三维江苏数据开展农业农村无人机时空数据底座建设,根据机场、铁路、电网、学校等建设要求,落实农用无人机飞行作业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空域管理区开放申请程序。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通信中继塔建设,提高林场、沿海等边远地区信号强度。利用省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提高农用无人机实时导航定位、动态监管和空地一体协调作业能力。

(十一)鼓励支持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结合当地社会化服务需求,将农用无人机充电、存储、维修、保养等列入建设内容,建设一批农用无人机“机巢”和起降平台。加快部署农用无人机专用充电桩、储能器、充换电站等能源补给设备,大力发展移动充电设备。

(十二)加快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重点项目谋划储备,积极推荐申报“两重”“两新”政策项目。用好国家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省级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等项目,支持开展农用无人机短板技术研发改进和基础建设。支持申报建设国家和省有关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平台。

五、促进低空经济与智慧农业融合

(十三)制订《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据交换技术标准》,并按标准组织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数据传输,实现飞行数据即时感知。加快农用无人机作业数据与“苏农云”平台对接,定期形成分析报告。根据生产及管理需求,推动农用无人机作业数据回流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十四)发挥农用无人机实时监测优势,采集农作物长势、病虫草害等农情数据,加快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建设,加强与卫星遥感设备、地面物联网设备、智能农机等产生的数据融合,融入农业农村大数据统筹使用,逐步提升农业生产辅助决策水平。

六、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十五)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督促指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按规定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规范发放操控证书。将农用无人机操作、维修、科学用药等技术列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内容,及时开发完善培训教材,不断提高农用无人机手操作技能和职业素养。全省年均培训农用无人机操作维修人员5000人次以上。

(十六)支持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等涉农职业院校开展农业农村低空经济研究,开设农业农村低空经济有关专业,围绕无人机维修保养、操作使用技术等培养高技能人才。将符合条件的农用无人机操作技能赛项纳入“江苏工匠”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落实相关奖励措施,激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力。

(十七)加强农用无人机飞行作业检查,排查整治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作业等违法行为。制订《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作业指引》,加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作业指导,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配合有关部门稳妥处理低空作业造成的作物药害纠纷及人身、财产损失事故。

(十八)加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增加农用无人机保险产品供给,合理确定保险责任、保费标准,为农业农村低空经济发展提供风险防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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