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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
日期:2023-8-29 作者: 来源: 点击:534
8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通知提出,到2025年,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4.5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000万立方米/日;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以上,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和规模显著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3〕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25日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 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特开展本行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1200 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 4.51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 1000 万立方米/日;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 70 万吨/日以上,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 80 万吨/日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和规模显著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三、重点任务 

(一)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县城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开展老旧破损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管网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缺口,稳步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统筹推进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设施运行维护,推广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 

(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健全收集运输网络。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短板,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推动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积极有序推进既有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强化设施二次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因地制宜探索建设一批工艺成熟、运行稳定、排放达标的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稳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改造提升现有填埋设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加强填埋气回收。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积极推动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提升设施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优化布局建设建筑垃圾中转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加快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支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地区率先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模式。 

(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和 6 个区域性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中心、20 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积极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加快实现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和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健全医疗废物收转运处置体系,深化医疗废物处置特许经营模式改革,确保各类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 

(五)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积极推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集中合理布局,加大园区污染物收集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度。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六)监测监管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厂“装、树、联”要求,强化污染物自动监控和自动监测数据工况标记,加强对焚烧飞灰处置、填埋设施渗滤液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健全污水处理监测体系,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做好污泥去向追溯。 

四、组织实施 

(一)开展全面摸底评估。各省(区、市)以市为单位开展环境基础设施摸底评估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环境基础设施现状,系统评估辖区环境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处理水平、运行情况以及短板弱项情况,形成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报告。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形成评估报告后,及时上报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 2023 年 10 月底前汇总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各地要统筹推进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根据评估情况加快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根据项目谋划储备情况,编制本地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清单,明确项目建设时序、投资计划等,一并纳入评估报告上报。对评估工作和项目储备工作开展较为扎实的地区,国家优先对该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强化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办理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成熟一批、开工一批,尽快建成投运。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审批、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 

(四)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支持范围。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推动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信贷投放力度和融资支持力度。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确保各项工程顺利推进。 

(五)创新实施模式。鼓励各地区以市县为单位将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打包,统筹谋划、整体推动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结合地方实际,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和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在切实防范各类风险情况下,分类施策,着力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取得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指导,推进方案实施。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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