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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 2021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6-24 作者: 来源:工信部官网 点击:889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应急产业,优化安全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区域布局,加强对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安全〔202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和已批复3年以上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估要求

(一)申报与评估单位

1.申报单位。以为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安全防范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专用产品和服务为重点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可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省级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包括省级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2年后,可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

申报单位须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达到示范基地(含创建)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其中,申报专业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单位,所涉及的产业领域应为《安全应急产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年版)》(见附件1)中设定的“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应急服务”四大类的其中一种;申报综合类示范基地(含创建)的单位所涉及的领域应包括两个及以上大类。

2.评估单位。已命名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3年的,自愿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估(名单见附件2)。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接受评估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达到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各项要求的,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未满足示范基地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未满足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条件并申请再次评估的,两年内可进行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二)推荐申报原则

各地应立足本区域安全发展需求,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应急技术装备和服务需求,统筹产业规划布局,坚持特色鲜明、示范引领的原则,推荐申报对象。各地申报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优先推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申报;产业发展方向与本省份现有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单位不宜推荐;条件不成熟的不应推荐。

二、申报与评估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自愿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申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http://safetybigdata.org)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模版在线下载),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线上受理时间截止到2021年8月13日24时。

(二)评估方式

评估单位通过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大数据平台提交评估材料(模版在线下载),并将评估材料纸质版原件一式3份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与要求,组织评审及评估工作。

三、联系方式

申报及评估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黄玉垚 刘力强 010-68205587
在线申报系统: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韩旭 王赛 010-62303157
材料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100804


附件:

1.安全应急产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年版).pdf

2.参加2021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估单位名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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