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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日期:2014-12-23 作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1519
    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号)要求,民政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民办函〔2014〕222号),在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河北省优抚医院、江苏省无锡市失能老人托养中心、河南省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中州颐养家园、安徽省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四川省资阳市社会福利院等7家养老机构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以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应用物联网技术,在养老机构开展老人定位求助、老人跌倒自动检测、老人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老人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视频智能联动等服务。通过示范工程建设,依托养老机构对集中照料人员开展智能化服务,研究探索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形成一批技术应用成果,促进智能养老物联网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试点任务主要包括:建设养老机构智能养老物联网感知体系,探索依托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服务新模式,加快建立智能养老服务物联网技术标准体系等。
  
  《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根据试点任务要求,抓紧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尽快启动示范工程建设。试点要注重对新型生产组织方式、产学研联动机制、商业应用模式的探索,充分发挥物联网在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着力形成示范和引导效应。试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经济适用、自主可控的原则,鼓励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工程和服务。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四川省(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7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警用装备管理等领域开展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4〕1169号)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由民政部组织实施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为做好实施组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河北省优抚医院、江苏省无锡市失能老人托养中心、河南省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中州颐养家园、安徽省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四川省资阳市社会福利院等7家养老机构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应用物联网技术,在养老机构开展老人定位求助、老人跌倒自动监测、老人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老人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视频智能联动等服务。通过示范工程建设,依托养老机构对集中照料人员开展智能化服务,研究探索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形成一批技术应用成果,促进智能养老物联网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任务
  
  (一)建设养老机构智能养老物联网感知体系。为养老机构配置环境监控设备、老人健康护理设备、老人日常生活服务设备等,完成养老机构物联网感知体系建设。建设老人体征参数实时监测系统、老人健康障碍评估系统、专家远程建议和会诊系统、视频亲情沟通系统、物联网监控与管理系统等,提供入住老人实时定位、跌倒自动监测、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亲情视频沟通等智能服务。
  
  (二)探索依托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服务新模式。依托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机构物联网信息管理系统,对周边社区老人提供信息采集、医疗救助、健康体检等服务,探索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新模式。
  
  (三)加快建立智能养老服务物联网技术标准体系。民政部组织7家养老机构,研究制定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标准、业务数据交换标准等,推动建立智能养老物联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智能养老物联网技术应用和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尽快启动试点。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通知》和试点任务要求,结合2013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实施方案论证会评审意见,抓紧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尽快启动示范工程建设。要注重对新型生产组织方式、产学研联动机制、商业应用模式的探索,充分发挥物联网在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着力形成示范和引导效应。
  
  (二)加强预算管理。示范工程建设以试点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国家将视进展情况择优给予一定支持。各试点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本着经济适用、自主可控的原则,鼓励优先选用国产化设备、工程和服务。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加强组织保障。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统筹安排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联络协调有关专家、部门和企业,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监督落实示范工程建设条件等。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各试点地区要及时报告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做好示范工程实施经验总结,并于每年10月底将进展情况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四)注重信息安全。各试点单位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障和风险评估工作,选取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专业服务队伍,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探索建立养老物联网标准化协调和推进机制,加快行业应用物联网标准的推进工作。
  
  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将适时召开工程启动会,并安排专家组现场指导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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