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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2-30 作者: 来源:发改委网站 点击:1747
        原标题: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他协调机构)的领导下,结合实际进展情况,因地制宜,不断完善政策环境,加强改革创新,探索方式方法,增进本地区各单位间的协作,推动下一代互联网与新一代移动通信、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深挖特色应用。各示范城市要结合新形势,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电子政务、行业应用、公众服务等方面深挖特色应用,探索能充分发挥IPv6技术特点、具有示范效应、可推广的业务发展模式,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新服务、新市场、新业态,切实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发展。

(三)注重形成合力。各示范城市要加强本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电企业之间的统筹协调,鼓励企业加大改造投入。要进一步研究和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商业网站在本地区提供IPv6优先访问服务。要促进电信运营企业、广电企业和网站企业之间的衔接配合,努力形成相互配合、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IPv6的终端设备发展及应用。

(四)强化安全保障。各示范城市要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认真梳理网络信息安全风险,针对性研究提出安全防护策略和工作方案,全面提升下一代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积极落实安全等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安全管理、灾难备份及恢复等制度和标准。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加强网络地址的规划和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示范城市要加强对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城市政务门户网站公开重要建设指标,提高公众对下一代互联网的认知度,创造有利于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环境。

(六)形成长效机制。各示范城市要科学分解任务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定期对示范城市建设情况和项目进展进行检查,梳理总结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相关进展情况经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他协调机构)审议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我们将建立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示范城市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三、为做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我们将邀请下一代互联网领域相关专家参与建设工作,为各示范城市建设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详见附件),协助解决示范城市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委托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专家委员会编制下一代互联网网络和网站改造指南,供各示范城市参考。

四、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在示范城市推荐基础上,紧紧围绕下一代互联网发展,进一步梳理示范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成熟一批批复一批的原则,对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相关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予以批复,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年度考核后,适时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附件: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责任专家联系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代章)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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