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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杭州市智慧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15-7-29 作者: 来源:杭州市农业局 点击:1893
                                   杭农产[2015]142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经济开发区农发局、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经发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4号)和《关于加强2015年杭州市现代农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农计〔2015〕99号)文件精神,制定《2015年杭州市智慧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杭州智慧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推动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农业技术深入融合,助推杭州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3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6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信息经济、智慧经济的总体要求,以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杭州农业与物联网相关产业相互融合为重点,围绕杭州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应用推广与技术支撑互动,通过试点示范,有序推进我市农业生产、监管等领域的智慧应用,不断提升我市农业精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到2017年,建成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30个左右,智慧农业示范园区6个左右,力争打造1-2个标杆性智慧农业示范园区。

二、财政资金扶持重点

1、农业物联网在杭州农业各产业中的重点应用,形成经济适用、可学可推广的应用模式; 
2、具有一定规模、技术先进、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智慧综合应用示范,实现农业种养过程的精细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对我市智慧农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农业动植物生长数字模型、农业专家系统、农产品标准化智能生产模式等的构建与应用;
4、物联网及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应急生产、安全监管、社会化服务、产销对接等领域的应用与推广等。

三、项目类型与要求

(一)智慧农业示范资助项目
1、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应用物联网单项技术或多项组合技术模式,以解决制约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为重点,探索符合产业特点的农业物联网应用优化方案,形成先进适用的物联网应用模式,在同类产业中可学可推广。
实施主体:杭州市辖区内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
实施期限:申请认定前两年内实施并在评价认定前完成示范建设内容,持续运行使用情况良好。

2、智慧农业示范园区:在现代农业生产设施内集成应用物联网技术、无线通讯与网络技术、自动控制与辅助决策支持技术等,获取动植物生长发育状态、病虫害、水肥状况以及相应生态环境的实时信息,并通过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动态模拟和对生长环境因子的智能化科学调控,达到合理使用农业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目的,带来较为明显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实施主体:杭州市辖区内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
实施期限:申请认定前两年内实施并在评价认定前完成示范建设内容,持续运行使用情况良好。

3、智慧农业标杆性示范园区:要求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交通便捷、环境洁美、生产用地持续稳定有保障、产业水平和规模在省内居领先地位的现代化农业园区(基地)内实施。园区内生产以智能控制为核心,集现代生物技术、农业工程技术、物联网技术、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于一体,实现高度智能化生产与管理,智能生产模式在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智能生产系统和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实施主体:杭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实施期限: 申请认定前2-3年内实施,持续运行使用情况良好。

(二)智慧监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用物联网技术和装备对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特别是保供“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灾害预警、应急生产、政策性保险、质量追溯监管、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产销对接等领域的智慧应用水平;通过与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实时监控,全程监测,远程指挥,数字化、精准化管理,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保障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
智慧监管服务体系项目通过集中采购形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资助标准

1、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取得绩效情况,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助。
2、智慧农业示范园区: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取得绩效和投资额度,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助。其中建设投资额在50-70万元、且通过验收认定的园区奖励30万元;建设投资额在70-100万元、且通过验收认定的园区奖励40万元;建设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通过验收认定的园区奖励50万元。
3、智慧农业标杆性示范园区: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取得绩效、投资额度、科技水平、示范效应等,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助。
其中,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资助项目经改造提升、并持续运行使用半年以上,隔年可申请认定为市级智慧农业示范园区,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市级智慧农业示范园区项目经改造提升、并持续运行使用一年以上,隔年可申请认定为市级智慧农业标杆性示范园区,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五、财政资金分配因素
市级智慧农业示范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具体“因素”包括:
1、当地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10%);
2、历年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绩效(40%);
3、当年可实施项目任务(40%);
4、当地智慧农业扶持政策(10%)。
根据以上因素,确定实施区、县(市)项目资金指标。

六、项目申报与管理

1、计划管理:各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储备库,对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里分配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后,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要求,提前建立项目库,在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编写建设实施计划,确定当年拟补助项目,并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2、验收认定:9月底前,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评价认定申请。各地产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价标准(见附件,标杆性示范园区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原则上应组织专家成立评价认定小组或委托具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项目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下达给通过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各地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评价认定结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绩效报送市农业局、财政局。

项目所在地产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管,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和绩效评价。

3、提交材料:①验收认定申请表;②项目实施总结;③项目基本情况表;④园区或实施点区块图(标注智能设施具体位置);⑤采购设施、设备、材料的正规发票(原件)和支付凭证,以及项目建设、施工、安装、改造提升的正式合同等有效凭证(其中示范点项目提供至少10万元的投资额凭证);⑥照片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⑦生产管控系统经调试、试运行后的验收报告(示范点项目除外);⑧审计(审价)意见书(示范点项目除外)。
以上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验收认定时一式两份报送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

七、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里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各地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整改报告进行实地核查,如有提供虚假财务凭证、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停拨补助资金,三年内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市级智慧农业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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