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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研究
 
【专家观点】打通“数实融合”中的数据供给堵点
日期:2023-10-7 作者: 来源: 点击:466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向2023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致贺信指出:“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持续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实融合”已经成为时代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对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更好助力经济总体回升向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数实融合”取得积极进展,但是由于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实体经济企业面临着用数难的问题,加强高质量的数据供给成为加快“数实融合”的重要举措。 

一、推进数实融合迫切需要化解企业用数的四大堵点 

数据交易机制不成熟,供需匹配效率低。数据交易是实现数据资源要素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显示,全国注册登记的各类数据交易机构有52家,但是由于数据具有权属复杂性、价值相对性和内容时变性等显著特征,数据交易机构还面临着模式落地难、规模做大难、风险管控难、合规运营难等突出问题。一方面,数据合规成本高造成企业“不敢交易”,拥有高质量数据的企业为了规避数据权属、数据安全等潜在风险,不敢对外交易数据,造成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数据合理定价难造成企业“不愿交易”。由于数据价值难以直接度量,供需双方难以达成较为合理的成交价格,数据来源方交易数据的动力不足。据相关机构统计,2022年,我国数据交易额仅为700亿元,难以满足企业用数需求。 

产业数据分布不均衡,中小企业用数难。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能源、电信、交通等重要领域的高质量数据主要集中在部分龙头企业手中,产业上下游中小企业难以获取和利用这些宝贵的产业数据资源。一些龙头企业以数据作为强化自生竞争优势的工具,严格限制数据向外流通,部分企业之间互为“数据孤岛”,割裂了产业生态内部的数据循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微企业创新,制约了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度和水平。 

公共数据开放不充分,民企用数门槛高。公共数据具有基础性、通用性、权威性强的显著优势,是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的高质量数据供给源之一。近年来,一些地方加强数据立法、组建数据集团公司、依托国资公司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举措,在加大公共数据开发力度的同时,一些地区也出现了“与民争利”的倾向。例如,一些地方将公共数据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些地方成立的国资背景的大数据公司出现半封闭、垄断化趋势,提高了民营企业公平利用公共数据的门槛和难度。 

企业数字化转型不到位,自我造血能力弱。当前,我国实体经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成功率还较低,实体经济企业普遍面临着不会转型、不敢转型、不愿转型的问题。据统计,石油、天然气、汽车、基础设施和制药等较为传统的行业的成功率仅在4%至11%之间。实体经济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程度普遍较低,产业互联网应用不充分,造成了我国实体经济企业的数据资源存量不足、应用水平不高,实体经济企业的数据开发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以高质量的数据供给推进“数实融合”提质增效 

大力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必须系统性化解“企业用数难”的现实困境,以高效率的市场配置实现高质量的数据供给,让实体经济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数字化转型中急需的数据要素,举发挥我国海量数据优势,多措并举激发“数实融合”的创新发展动能。 

发展多元流通方式,提升数据要素配置效率。打破狭义的数据交易模式制约,构建符合数据要素发展规律的多元化流通模式。一是壮大数据服务业态。培育一批专业化程度高、分析能力强的数据服务机构,鼓励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数据服务业态创新,有效规避数据交易的各类法律风险。二是开展数据互换模式试点。在工业制造领域,引导开展产业上下游企业以数据换数据的创新试点工作,围绕数实融合的典型场景,引导上下游企业通过“以数换数”新模式,实现产业数据的互通有无和场景融合,赋能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三是引导产业组织创新。引导企业根据核心数据需求和关键数据流向,以投资控股、多元经营、生态构建等方式,开展基于数据流的企业组织边界重塑和业务模式创新,打通经济生产环节和上下游生态体系的数据循环,培育一批贯通产业链供应链的数据要素型企业。 

发挥平台引领作用,构建产业公共数据空间。一是明确产业数据权属。探索研究将涉及产业公共利益的数据界定为产业公共数据,在保护行业龙头公司合法数据持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的同时,着力保障产业上下游中小企业对产业公共数据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二是构建产业数据空间。引导平台型公司构建产业公共数据空间,建立产业数据可控交换模式,在确保各方数据权益的同时,满足产业上下游企业用数需求,实现产业公共数据价值最大化。 

深化公共数据开放,强化公共数据基础服务。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最大化发挥公共数据促进创新创业的普惠作用。一是加快数据立法。在充分总结各地公共数据条例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权威的公共数据权属界定,突出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注重保护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用数权益。二是构建开放生态。引导各地方构建公平普惠、开放合作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依托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允许各类企业以公平竞争机制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保障各类企业用数权。三是加强公共数据基础服务。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基础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商事、卫生、交通、气象、物流、用水、用电等高价值公共数据向社会提供基础数据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用数成本。 
  
加快产业互联网建设,加强产业数据源头供给。一是打造示范标杆。在工业、农业、服务业领域形成一批产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以全产业链场景创新深化数实融合。二是培育创新性服务业。针对数实融合中企业“不会转型”的问题,培育一批具有行业转型经验、数据治理能力和技术创新实力的创新性服务机构,加快数据、技术与行业应用场景的深度融合,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风险和难度。三是加强标准建设。针对我国产业互联网目前主要以企业内网应用为主的问题,加强产业互联网标准研制,以统一的标准推动产业互联网由企业内部应用向产业生态开放互联转变。 

(来源:《学习时报》,有删节。作者:王晓冬,国家信息中心公共技术部发展规划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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